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生產、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;違法生產、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;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,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、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,取消醫療器械生產備案、醫療器械經營備案、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;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:……(五)經營、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、過期、失效、淘汰的醫療器械,或者使用假冒醫療器械的;(六)進口和銷售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的;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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